浅谈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
商标相似是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似,使消费者难以分辨的商标。那么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是怎样的?跟随台州商标注册来了解详情。
(1)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
(2)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3)隔离观察原则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
每一个世纪都有其标签,21世纪的标签无疑是知识,与知识息息相关的就是知识产权。时至今日,大到世界百强企业,小至街道摊贩,都会谈论并企求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权保护。要想获权就得先有权,如何有效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就显得至关重要。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听我司为您细细道来、抽丝剥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文件并不繁杂,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是:(1)申请商标图样(2)商品/服务项目(3)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代理委托书。乍一看,商标申请貌似很简单,但其实门道多着呢,也就是俗语说的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很多人自以为自个儿把申请材料提交上去便可坐等商标注册证送上门,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
这里的门道就是,不管是申请书还是申请商标图样或者主体资格证明都有其格式要求,不是简单递一张纸上去就可以了。就申请书来说需要填写规范,如申请人名称与主题资格证明文件要求一致、国内申请人地址需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国外申请人要求同时填写英文和中文的名称/地址等。
其他的诸如商标图样要求清晰,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商标须填写商标说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有申请人章戳或签字且要求是原件即是彩色章。还有很多细节我司就不一一列出了,但须谨记只有把细节做好才能有效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一般来说,商标局在受理之后会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无其他事由便可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初审公告阶段,在公告期内没有人异议基本上是可以拿到注册证。问题是,就算是提交的申请材料完美无缺,也有可能因为与已注册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如缺乏显著性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原因而被驳回或不予注册。
总的来说,想要有效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离不开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司对每一个合作伙伴委托的商标申请都会力求做好每一步骤,不仅会进行事先的商标查询、给客户最中肯的建议,在申请的每一阶段都会及时跟进和反馈给客户,让客户放宽心的同时也能及时作出反应确保申请商标的成功注册。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一些条件。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2) 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受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
(3) 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 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
(4) 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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